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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6****64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24民初4173号
    案号 (2019)苏0924执1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19-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科冶科技有限公司485115.16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89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559元,由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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