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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348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5民初4237号
    案号 (2019)苏0205执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休伯康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浦公司给付14824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中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中浦公司负担50元,休伯康特公司负担1585元(中浦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1585元由休伯康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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