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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阳新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859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923民初955号
    案号 (2016)鄂0923执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4
    发布日期 2016-12-3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阳新国偿还原告安国堂借款本金19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6.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以96.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阳新国应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付期限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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