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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阳新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859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92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鄂0923执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日期 2016-1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天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阳新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芳借款本金576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76300元按年利率20%计算,从2015年4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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