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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74****966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民初253号
    案号 (2020)津01执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宇昊盛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818324.69元,计至2017年4月17日的罚息7015686.94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计付);二、被告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凤岐、王兴民、李善恒、李伟、李向民、徐广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宇昊盛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70元、公告费已发生1110元(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均由被告天津市宇昊盛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凤岐、王兴民、李善恒、李伟、李向民、徐广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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