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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安)行罚决字[2021]009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4日******集团有限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后***在****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龙泉市**镇的国家电网线路工程工作至今,期间******集团有限公司未将***的身份信息报送至辖区派出所,于2021年8月2日被安仁派出所查获,******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安仁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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