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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晋市监罚(2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38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39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1
    决定机关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韩启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