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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镇(蛟)行罚决字[2021]008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共19次购买双氧水后未在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后于2021年5月31日被我分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并处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2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蛟川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程亦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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