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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习水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永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126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汇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汇法执字第01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7
    发布日期 2015-09-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习水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由被告贵州省习水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永德连带归还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3,000,000.00元、资金占用费800,000.00元,总计3,800,000.00元。于2015年8月27日前支付1,800,0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00.00元。 三、由被告贵州省习水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永德连带支付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款项利息,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从2015年8月28日起算,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进行计算。 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减半收取19,400.00元,由被告贵州省习水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永德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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