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公(消)行罚决字〔2019〕10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寿全斋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777号1#厂房B区、2#厂房、3#厂房的宁波寿全斋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寿全斋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9年1月2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5 |
决定机关 | 杭州湾新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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