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詹海燕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60056****757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81363号 |
案号 | (2018)沪0115执148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9 |
发布日期 | 2018-10-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佩珍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 二、被告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佩珍偿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3日,按年利率20%计算); 三、被告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佩珍偿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四、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佩珍偿付自2017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6日的违约金466.67元(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计算),以及自2018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计算,以剩余可收取的违约金1,133.33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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