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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0****058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91民初2768号
    案号 (2022)皖0191执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被告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与原告杜义山之间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17日解除;二、被告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义山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17日拖欠的生活费8209.83元;三、被告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义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800元;四、驳回原告杜义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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