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邵阳县海产码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23MA****FG8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3民初1022号 |
| 案号 | (2022)湘0523执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应龙与被告邵阳县海产码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建云货款16 046元; 二、驳回原告王建云要求被告林睦鹏、王艇舰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由义务人付至本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04元,由被告张应龙及被告邵阳县海产码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及公告费已由原告王建云预交,被告张应龙与被告邵阳县海产码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支付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建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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