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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1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991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2535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1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9
    发布日期 2017-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白洋湾合力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本金29998217.29元及利息1861449.35元(暂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白洋湾合力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430867.47元(暂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白洋湾合力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1946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汇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企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延发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无锡融建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宁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白洋湾合力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1946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连宁清、郑克金、谢仙水、连孙全对被告苏州白洋湾合力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1946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郑克芳、连罗德、徐美艳、肖家华、连宁娜、钱荣菊对被告苏州白洋湾合力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1946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如被告苏州白洋湾合力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连宁清、郑克金、谢仙水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虎泉路888号11幢102室(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1704000元)、苏州市虎泉路888号11幢103室(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人民币9490600元)、苏州市虎泉路888号11幢202室(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2013700元)、苏州市虎泉路888号11幢302室(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0812500元)分别经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2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18806元,由被告苏州白洋湾合力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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