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连宁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991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姑苏商初字第0590号
    案号 (2015)姑苏执字第028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1
    发布日期 2016-04-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再创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欠款本金3350317.99万元及欠息153344.78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3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白洋湾合力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企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延发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无锡融建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宁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宁清、郑克金、谢仙水、何东山、周其雄对被告苏州再创物资有限公司结 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67元,其中55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34909元及公告费600元,共计35509元由被告苏州再创物资有限公司、苏州白洋湾合力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企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延发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无锡融建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宁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宁清、郑克金、谢仙水、何东山、周其雄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509元由被告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审判长陆荣寿 代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