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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连宁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991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姑苏商初字第0705号
    案号 (2015)姑苏执字第028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9
    发布日期 2016-04-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新祺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归还贷款本金3199935.5元、支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260538.42元(暂计至2013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苏州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白洋湾合力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企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延发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无锡融建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宁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宁清、郑克金、连孙全、谢仙水对被告苏州新祺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1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79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负担1770元,由被告苏州新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3402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42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新祺物资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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