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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连宁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991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姑苏商初字第0732号判决书
    案号 (2014)姑苏执字第005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2-19
    发布日期 2015-03-25
    已履行 4000000
    未履行 823687.6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辉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974340.25元,逾期利息355186.37元(从2012年7月20日计算至2013年4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苏州辉洲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苏州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虎泉路888号11幢301室房屋经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肖治华、周锫颖、苏州雄威钢铁有限公司、苏州北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达园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升富达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博源钢铁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辉洲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108元,其中220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50903元由被告苏州辉洲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治华、周锫颖、苏州雄威钢铁有限公司、苏州北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达园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升富达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博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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