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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云其其格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3271970****44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526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内0526执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格日乐图、乌云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焕生借款本金30 000元、利息10 600元 (40 000元×0.02元×8个月+30 000元×0.02元×7个月),合计40 600元; 二、被告齐格日乐图、乌云其其格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本金30 000元、月利率2%计息至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焕生负担121元,被告齐格日乐图、乌云其其格负担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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