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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30274****91X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302民初102号
    案号 (2018)辽1302执1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3
    发布日期 2018-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告迟华峰于2010年12月9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迟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剩余借款本金56,229.19元及截至2018年2月5日的利息2,613.54元,并自2018年2月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利随本清; 三、被告朝阳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迟华峰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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