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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754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302民初5118号
    案号 (2017)辽1302执10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1
    发布日期 2017-07-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告候志强于2012年3月9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候志强、贾寄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的剩余借款本金125,668.49元、利息4,546.11元,并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如被告候志强、贾寄楠未能按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还款期限将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原告对被告候志强、贾寄楠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二段17A号102C2单元203室(抵押部位:II-30-1-102C2203)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45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候志强、贾寄楠、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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