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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基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5462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202民初2071号
    案号 (2017)湘0202执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日期 2017-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920977.26元; 二、被告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119000元; 三、被告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以未付货款920977.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2月7日到判决生效日向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1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80元,由被告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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