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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湛)应急罚〔2021〕执法-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未能及时从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状态调整到试生产安全管理状态,安全风险识别缺位,未对污水池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和管控,未对用火作业方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进行用火作业,对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9?19”闪爆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 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未能及时从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状态调整到试生产安全管理状态,安全风险识别缺位,未对污水池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和管控,未对用火作业方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进行用火作业,对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9?19”闪爆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B.2.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3
    决定机关 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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