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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博艺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1****65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911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1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1月17日,被告金良初欠原 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2681147.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71809.34元,共计3452956.74元,被告金良初于2018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200000元;于2018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00000元;2018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0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650000元;于2019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0000元;于2019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0000元;于2019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0000元;于2020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431147.4元;于2020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利息200000元;于2020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利息200000元;于2020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利息200000元;于2020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利息200000元;于2020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利息200000元;于2020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利息(以未偿还部分为基数,从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525‰计算); 二、如被告金良初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及金额足额履行 还款义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从逾期之日申请执行被告金良初给付上述欠款及利息3452956.74元的未偿还部分及新增利息(以未偿还部分为基数,从违约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525‰计算); 三、被告山西博艺装饰有限公司、吕智富、韩蕾、山西合 众博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12元由被告金良初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金良初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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