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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景市管罚处字〔2019〕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案涉商品荞麦面条为普通食品,产品配料主要为面粉及荞麦粉(2%);当事人在销售案涉商品的网页中作如下宣传“荞麦具独特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含有大量的镁元素,烟酸和芦丁,可以扩张、软化血管,有抗血栓的作用,很好的降低胆固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凭、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二、罚款:300元(100元×3=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高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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