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石处〔2020〕130121200000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未对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特种设备#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3 |
决定机关 | 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尹春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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