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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70****77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5民初5082号
    案号 (2018)苏0105执32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7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豪迈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贷款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6年5月3日的利息及罚息388780.90元;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何颖飞、张甡对被告南京豪迈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豪迈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有权就被告张甡名下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登记股权数额900万元内优先受偿,在交通银行实现质权后,张甡有权向南京豪迈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登记股权数额2450万元内优先受偿,在交通银行实现质权后,江苏国贸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南京豪迈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91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511元,由被告南京豪迈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贸投资有限公司、何颖飞、张甡负担(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以冲抵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保全费和公告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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