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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颖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043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5民初6777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24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8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万元及利息(以3800万为基数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自2014年2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35万元。 上述一、二项判决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642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271元,由被告国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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