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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财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5406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00050号
    案号 (2016)苏1282执1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30
    发布日期 2017-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靖江市奥威船用阀门厂货款296515.65元,承担利息30368.97元(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计326884.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5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5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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