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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0075****24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705民初3493号
    案号 (2021)皖0705执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刘敦才与被告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签订的《福景东方城房屋预订购单》。二、被告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敦才支付购房款人民帀348998元并赔偿购房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帀282602元,合计人民帀63.16万元。三、驳回原告刘敦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3元,减半收取5286.5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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