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70075****24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2民初8072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恢3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戴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4725766.67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12二、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周铮、周鹏、仇晨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安徽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城市山水龙城香水湾综合楼幢101室(桐2014字第89404号)、桐城市山水龙城香水湾综合楼幢201室(桐2014字第89405号)、桐城市山水龙城香水湾综合楼幢301室(桐2014字第89407号)、桐城市山水龙城香水湾综合楼幢401室(桐2014字第89406号)共四套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周铮、周鹏、仇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戴亮追偿;五、驳回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180元,减半收取610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090元,由戴亮、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周铮、周鹏、仇晨连带负担。13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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