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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世界之窗广告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258****034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12民初11436号
    案号 (2019)苏0812执4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世界之窗广告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2年签订的《清河世界之窗创意产业园租赁合同》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二、被告淮安市世界之窗广告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淮安市清河新区水渡口大道121号浩源汽车博览城1、2、3号楼中2至9层房屋以及2号楼一层240平方米商铺腾空并返还给原告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淮安市世界之窗广告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340970.59元及利息100732.54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合计2441703.13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340970.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被告淮安市世界之窗广告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号楼一层240平方米展示厅的租金损失(以建筑面积240平方米,按照60元/平方米/月,自2017年8月22日起计算至该房屋交还之日止);五、被告淮安市世界之窗广告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2,3号楼2至9层的租金损失(以建筑面积16565.62平方米,按照33.075元/平方米/月,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以后年度的租金损失在上一年度租金标准基础上上调5%计算至该房屋交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1元,由被告淮安市世界之窗广告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3263610012224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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