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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22359****40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4223民初1849号
    案号 (2019)新4223执1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3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谢永刚购房预付款13万元; 二、被告新疆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谢永刚逾期退款利息损失36 7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 179 183元,案件受理费3 8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1 942元,由原告谢永刚负担多诉部分 134.24 元,由被告新疆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负担 1 807.76 元(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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