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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小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9344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4223民初2296号
    案号 (2018)新4223执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5-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祥龙、新疆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卫国借款本金900000元及逾期利息18000元。 二、被告张祥龙、新疆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卫国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金900000元的利息(月息5‰)。 三、驳回原告徐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30元,由被告张祥龙、新疆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负担6360元,由原告徐卫国负担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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