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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繁昌县龙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255****0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2民初1651号
    案号 (2021)皖0222执8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繁昌县龙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其兵货款486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即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4868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868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杭其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本案案件受理费4302元(原告杭其兵预交),由被告繁昌县龙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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