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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20078****993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4795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7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672,209.64元。二、被告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违约金5,156.68元。三、被告郝宝玉、罗维奇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4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郝宝玉、罗维奇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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