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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罗曼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72****01X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9852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56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1-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一、被告常熟市国凯太阳能光电设备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0年5月15日的利息为564200.01元、截至2020年8月7日的复利为42304.54元、罚息为411600元,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常熟市国凯太阳能光电设备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76081元;三、被告常熟市罗曼制衣有限公司、刘琴、刘晓应对被告常熟市国凯太阳能光电设备厂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罗曼制衣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常熟市尚湖镇莲塘大道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73号]不动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365元,由被告常熟市国凯太阳能光电设备厂、常熟市罗曼制衣有限公司、刘琴、刘晓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9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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