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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仕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123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4民初5747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4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 二、被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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