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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应均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274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217号
    案号 (2018)赣01执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2
    发布日期 2018-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应均良同意于2015年9月25日前偿还所有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应均良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2015年6月25日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2015年7月25日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2015年8月25日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2015年9月25日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在最后一笔本金偿还时一并支付。 三、本案诉讼费117871减半为58935.5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63935.5元由被告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应均良承担,该费用于2015年5月25日支付。 四、如被告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应均良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任何一笔应付款项的,则原告可立刻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未付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 五、以上条款的利息按每月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扣除2015年2月13日已支付利息20万元及2015年3月26日已支付利息2000元共计202000元的剩余利息。 六、被告安义县钱忠五金批发部、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忠、应均良、王庆丰、苏冬文对上述所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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