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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应均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274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6民初22号
    案号 (2017)赣06执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30
    发布日期 2017-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永仁、王菊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为2540147.11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5%后再加收20%的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博沃置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博沃置业、应均良、苏冬文、王庆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500元,由被告周永仁、王菊兰、博沃置业、应均良、苏冬文、王庆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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