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深龙华)应急罚〔2020〕393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是: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配电房1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9 |
决定机关 |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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