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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7109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81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7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恒雪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5700000元及利息284329.91元、复利560元(暂计至2014年2月21日,后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至2014年6月14日,罚息按前述利率上浮50%对逾期本金计算,复利按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利息计算,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君豪商业中心地下一层车位(房地产权证号:0200238093)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卢锐强、郑敬辉对被告东莞市恒雪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宝芸、邓雪梅对被告东莞市恒雪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未能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309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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