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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7109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27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3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金全球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借款本金919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014年2月19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合计5802.45元;从2014年2月20日起,以91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38%计算利息,并按年利率7.38%加收40%确定逾期未付利息的罚息,全部计算至2014年8月8日;从2014年8月9日起,以91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38%加收40%确定逾期付款的罚息,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但罚息不得计算复利); 二、被告东莞市金全球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汇款本金5584834.07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4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郑敬辉、邓雪梅、徐明学、蔡思怡、黄镜坤、陈美玉、黄沛光、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卢达成、吴小勇、郑仲辉、郑雪贞、樊小敏、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莫陈富、叶瑞英、江门市中伟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金全球陶瓷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履行清偿范围内向被告东莞市金全球陶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85.48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金全球陶瓷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郑敬辉、邓雪梅、徐明学、蔡思怡、黄镜坤、陈美玉、黄沛光、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卢达成、吴小勇、郑仲辉、郑雪贞、樊小敏、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莫陈富、叶瑞英、江门市中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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