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5710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民一初字第251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21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晓帆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19133902.86元及其利息、罚息和违约金(2013年3月28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之和为2418944.69元,2013年3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之和以19133902.86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晓帆支付律师费529880元。 三、被告郑敬辉、郑仲辉、吴小勇、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敬辉、郑仲辉、吴小勇、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陈晓帆在上述第一、二项金额的范围内对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连府国用(2012)第000313号、座落于连平县三角镇生态工业园内24-5号、面积为3563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陈晓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080.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晓帆负担104153.56元,由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郑仲辉、吴小勇、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3927.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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