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571095-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民终8014号 |
| 案号 | (2020)粤1972执218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和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垫款本金308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5日起,以本金308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金全球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黎思宏、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卢达成、樊小敏、莫陈富、叶瑞英对被告东莞市和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案涉垫款本息在最高额本金限额60000000元范围内[该最高限额涵盖本案与本院(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89-296号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卢锐强、陈宝芸对被告东莞市和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案涉垫款本息在最高额本金限额150000000元范围内[该最高限额涵盖本案与本院(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89-296、210号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480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和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全球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黎思宏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卢锐强、陈宝芸、卢达成、樊小敏、莫陈富、叶瑞英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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