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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处〔2021〕90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玖元玖角壹分(¥549.91);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肆拾柒元捌角肆分(¥13747.84)。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玖拾柒元柒角伍分(¥14297.75),一并上缴国库。以上建议妥否?请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1
    决定机关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钱洪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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