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机三罚〔2019〕30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9月1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请对北海市海城区盛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函》(北建施〔2019〕426号)。2019年12月1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北海市海城区盛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位于北海市金海岸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东北角的“银海国际2#楼地下室”项目,目前该项目主楼地下室基础安装钢筋,裙楼地下室三层主体混凝土浇筑完。该工程合同总建筑面积为9941.29m2,施工合同价款为15315434.81元。梁克新为该项目建设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19年12月17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现场照片1张)1份;2.2019年12月17日、18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等证据证实。2020年1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机三告〔2019〕3038号)后,当事人于2020年1月8日交来《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B307.12的轻微违法情节和后果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北海市海城区盛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改正,并按工程合同价款1%对其处以人民币拾伍万叁仟壹佰伍拾肆元叁角伍分(¥153154.35)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克新改正,并依据单位罚款数额5%对其处以人民币柒仟陆佰伍拾柒元柒角贰分(¥7657.72)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8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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