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豫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8MA****HH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01民初8008号 |
案号 | (2021)沪0101执84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豫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33,465.41元;二、被告上海豫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的迟延利息2,861.8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18,253.86元为基数,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上海豫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199元;四、被告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中确定的被告上海豫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豫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16元,由被告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豫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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