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集瑞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1156****5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7336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46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集瑞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志兵与原告广州市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同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的要求,将粤X12468(车架号LFCDH85P291002081、发动机号P16748)、粤X12487(车架号LFCDH85P191001794、发动机号P52660)、粤X12500(车架号LFCDH85P491001787、发动机号P52666)、粤X12420(车架号LFCDH85P291002095、发动机号P16858)、粤X12498(车架号LFCDH85P491002079、发动机号P16735)五台车辆过户至被告何志兵名下,因过户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何志兵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50元,由被告广州集瑞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志兵负担。其中6625元原告广州市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并同意由被告广州集瑞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志兵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给付原告。余下6625元,由被告广州集瑞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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