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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6****0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72民初363号
    案号 (2021)津72执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8609元;二、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3元由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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