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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市监处字〔2020〕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处罚款321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3
    决定机关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